問題:為融資租賃合同提供連帶保證擔保的保證人履行了租金等代償義務后,能否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律師簡答:《民法典》第700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第18條規定:“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擔保人,在其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主張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笨梢,《民法典》在規定保證人享有追償權的同時,還明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其中,保證人享有的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范圍,司法解釋明確包括對債務人財產的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且明確規定承擔擔保責任的第三人僅有權對債務人自己提供的擔保物權主張權利。我們認為,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亦具有擔保功能,可參照擔保物權行使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