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官方微信分享了一起承租人存在輕微租金逾期情況時,出租人是否有權主張融資租賃合同加速到期的案例。律師將在本期案例選讀中對該案作出分享及解讀。

  融資合同存在輕微履行瑕疵的情況下,出租人是否可以主張加速到期?

  案情簡介:2016年,出租人甲金融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直租),標的額2.34億元,租賃期限為10年,合計分為38期等。融資租賃合同履行期間,承租人存在一定的逾期情形。甲金融租賃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宣布加速到期,并主張剩余未付全部租金本息。乙公司認可履行過程中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情況,解釋稱系由于國家補助未到位影響了資金周轉及還款,但是認為融資租賃相關合同目前均處于正常履約狀態,不存在觸發根本違約的情形,甲金融租賃公司在提起訴訟前亦從未向乙公司主張逾期利息、加速到期相關事宜。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合同項下經過調整后的前18期租金已經支付完畢的事實均無異議,并認可第19期租金(含)之后各期租金的支付均出現不同程度的逾期情形,但是后期均已全額支付。訴訟過程中,第23期、24期租金陸續到期,甲金融租賃公司仍正常發函索償租金,且乙公司均正常履行。

  裁判要旨:出租人宣布加速到期的條件,一是承租人欠付租金,二是經出租人催告后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本案中,甲金融租賃公司認為乙公司應當支付剩余全部未到期租金,但是并未對乙公司的逾期還款予以催告并給予合理期限,即徑行起訴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且在提起訴訟后仍按期索要當期租金;乙公司雖然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等違約行為,但是違約行為相對輕微,并未達到根本違約的程度,本案合同適宜繼續履行,以保障承租人獲得融資的期限利益。

  律師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二)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三)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睂崉罩,關于出租人能否主張租金加速到期問題,通常也參考上述租金逾期的標準進行處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支付期數較多,人民法院可能認定出租人是否有權主張融資租賃合同加速到期、是否有權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裁判標準可能更為嚴格。例如,在上海金融法院(2021)滬74民終320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本案中,截至出租人收回租賃車輛前,承租人已履行了11期到期租金的支付義務,僅有2019年3月這1期到期租金尚未支付,且逾期支付的4期租金均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支付了滯納金,從未支付的到期租金占全部已到期租金的比例來看,承租人的行為并未影響出租人收回融資款獲取收益的合同目的實現,不構成根本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