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筆者代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實務經驗,出租人如果在上海地區提起訴訟主張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其訴訟請求中關于損失范圍通?梢员硎鰹椋骸霸婵删蜕鲜龅赬項所述租賃物與被告XX(承租人全稱)協議折價,或者將該設備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用于清償被告XX(承租人全稱)上述第X項所負債務;如所得價款不足清償上述債務,則不足部分由被告XX(承租人全稱)繼續清償,如所得價款超過上述債務,則超過部分歸被告XX(承租人全稱)所有!贝朔N表述的訴訟請求已被上海地區的許多法院所接受。但是,如果出租人希望上述訴訟請求在其他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被確認,仍然可能存在障礙。本文將就出租人僅在訴訟請求中主張損失賠償金額范圍,并以租賃物拍賣、變賣的金額來折抵債權的可行性問題作出討論。

  一、關于出租人主張賠償損失之法律與司法解釋規定

  《民法典》第758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修正,以下簡稱《融資租賃糾紛解釋》(2020修正)〕第11條規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

  依據上述規定,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出租人可以在主張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同時,一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谌谫Y租賃出租人通過訴訟方式主張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時可能面臨的租賃物清算并向承租人返還差額的風險,訴訟中通過司法評估方式確定的租賃物評估價值可能與租賃物實際處置價值差異巨大的風險,部分出租人在主張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時,可能提出將租賃物的價值確定交由執行程序處理的訴訟請求,即希望人民法院判決出租人有權主張的損失賠償金額范圍,并以租賃物拍賣、變賣的金額來折抵債權。

  二、關于租賃物價值確定的司法解釋規定

  《融資租賃糾紛解釋》(2020修正)第12條規定:“訴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確定租賃物價值;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確定租賃物價值。/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認為依前款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或者拍賣確定!币罁摋l規定,訴訟中確認租賃物價值,通常依次采用以下3種方式:

  第一種,依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確定;

  第二種,參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折舊及租賃物的殘值確定;

  第三種,通過法院啟動評估或拍賣程序確定。

  但是,“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或者拍賣確定”往往在司法實踐中被限縮解釋為“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確定”(即少了“拍賣”),導致本文引言部分提及的訴訟請求在訴訟實務中被運用的較少。即在訴訟中,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就租賃物的價值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能僅同意采取啟動司法鑒定程序,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租賃物價值的評估結果作為租賃物價值確定的依據。

  但是,通過司法評估方式確定租賃物的價值,存在諸多缺陷。該等方式往往不能得到出租人或承租人的認可。上述缺陷至少包括:

  1. 評估價值不能準確反映融資租賃合同被解除時點租賃物的價值。尤其是出租人收回租賃物在先,通過訴訟方式確認融資租賃合同被解除在后時,評估過去某一時點租賃物的價值往往需要提出許多假設性條件,準確性存疑。

 2. 不同的評估方式可能導致租賃物價值的評估結果不同,且評估結果可能受到租賃物原始購買文件、發票、租賃物配件完整程度等因素的影響。

  3. 司法評估的時間周期較長,不僅延長了訴訟周期,也加劇了租賃物價值貶損的風險。

  4. 租賃物的價值評估結果無法準確反映租賃物的實際處置價格,甚至出現理論評估價值遠高于實際處置價格的情況。

  三、判決以租賃物拍賣、變賣的金額來折抵債權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融資租賃糾紛解釋》(2020修正)第12條的原文表述為“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或者拍賣確定”,因此,《融資租賃糾紛解釋》(2020修正)本身并不禁止判決以租賃物拍賣、變賣的金額來折抵債權的方式。

  其次,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法院類案辦案要件指南(第1冊)》(茆榮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7頁)關于出租人主張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賠償損失時,租賃物價值的處置方式問題,明確包含了“將租賃物價值的確定交由執行程序處理,即判決以租賃物拍賣、變賣的金額來抵償債權”以及“在判決書中未明確租賃物價值如何確定,只是明確承租人賠償的損失應扣除出租人收回租賃物的變現價值”兩種方式。這也是文本引言中提及的訴訟請求在上海地區人民法院被支持的原因之一。

  《上海法院類案辦案要件指南(第1冊)》節選

  【審點要點】

  出租人同時主張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因為涉及租賃物價值的折抵問題,因此有必要確定租賃物的價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價值的確定有三種方式:(1)根據合同約定來確定;(2)參照租賃物的折舊及到期殘值來確定租賃物的價值;(3)上述方式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請求法院啟動評估、拍賣程序。在司法實務中,法院對租賃物價值的確定主要有以下五種情形:

  1.將租賃物價值的確定交由執行程序處理,即判決以租賃物拍賣變賣的金額來抵償債權;

  2.在案件審理階段通過評估方式確定租賃物價值;

  3.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關于設備折舊的規定確定租賃物的價值;

  4.原告起訴時直接依據合同約定的折舊率計算出租賃物的現值主張賠償損失時直接扣除租賃物的現值;

  5.在判決書中未明確租賃物價值如何確定,只是明確承租人賠償的損失應扣除出租人收回租賃物的變現價值。

  在上述五種方式中,需根據案情綜合判斷適用何種方式確定租賃物的價值。

  再次,判決以租賃物拍賣、變賣的金額來折抵債權可以解決實務中部分租賃物客觀存在但承租人拒絕返還或出租人無法取回的障礙。由于租賃物通常放置于承租人的經營場所,在承租人不予配合的情況下,出租人面臨無法取回并處置租賃物的風險,且該等風險不一定能夠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被解決。如果在該等情況下通過司法評估或其他方式固定租賃物價值的,將導致出租人實際可主張的債權金額減少。

  最后,判決以租賃物拍賣、變賣的金額來折抵債權的方式已經在司法實踐中被部分人民法院運用。例如,上海金融法院(2021)滬74民初2831號案、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寧04民終1483號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贛01民初490號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粵1972民初14745號案等,均支持了類似本文引言部分提及的訴訟請求。

  四、訴請以租賃物拍賣、變賣的金額來折抵債權注意事項

  綜上,我們認為文本引言部分提及的訴訟請求在融資租賃訴訟實務中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如果出租人考慮在訴訟中采用該等訴訟方案的,建議至少關注以下因素:

  1. 訴訟管轄法院是否已經作出過類似判決,即出租人提出類似的訴訟請求被支持的可能性。

  2. 如果訴訟管轄法院不存在類似判決,且訴訟中主審法官不同意出租人提出的以租賃物拍賣、變賣的金額來折抵債權訴訟請求的,出租人是否有其他可以接受的備選方案。

  3. 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是否存在其他擔保方式,出租人通過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實現債權的緊迫程度。如果出租人以租賃物拍賣、變賣的金額來折抵債權的訴訟請求被支持的,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出租人可能面臨執行法官要求先處置完畢租賃物、固定出租人損失賠償范圍后,再對擔保人的財產進行執行的風險。如果保證人的還款能力較強,或其他擔保物的處置價值較高的,該等訴訟請求可能反而相應出租人擔保債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