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價值的確認看起好像是挺簡單的一個技術問題,但實際上影響卻很大。因為在監管明確規定不允許“租賃物低值高買等明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交易行為”,不允許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涉嫌借貸而不是融資租賃,比如一件租賃標的物價值100萬,但租賃公司以1億元的價格買過來,在回租給承租人,只要承租人按約定的租金計劃表進行支付租金,皆大歡喜,但這卻觸犯了監管的規定,如果這種行為成為常態,融資租賃就會與民間借貸混淆,行業的邊界就模糊了,對行業發展是不利的,而且整個融資租賃行業會進入無序擴張,整個行業的風險會大大增加,這也許是監管機構出臺這一規定的初衷。本文討論的是更加技術層面但卻是基礎的問題,只有以合理的方法確定租賃物的價值,才可以進一步判斷是否“低值高買”。在監管機構出臺的監管制度當中,沒有找到特別細的方法。

  租賃小伙伴很容易想到的是賬面價值的方法,承租人的固定資產已經入賬那么就一定有價值,固定資產也會進行相應的折舊,租賃公司直接按承租人標的資產賬面原值或現值的一定比例折扣來確定租賃物的價值,這一方法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但缺點就是只有固定資產入賬是不夠充分的,有可能虛構,需要其他材料加以佐證。所以一般情況下,租賃公司會采用賬面價值加上租賃物購買的原始價值的憑證對租賃物的價值進行確認。如果該項資產還沒有入賬那就不適用這種方法了。

  那對于固定資產沒有入賬,原始購買憑證也不齊全的標的物如何確認租賃物的價值呢。租賃小伙伴馬上想到可以采用資產評估公司對標的資產進行評估的方式對租賃物價值進行評估。這也是很多租賃公司所采取的租賃物價值確認的方式,但就好像我們看承租人的財務報表即使經過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還會保持一定的懷疑精神,通過對賬單、納稅申報表、現場察看賬務系統等方式進行核實,對于第三方評估公司提供的評估報告我們是否也需要有一定的甄別方法呢。

  會計學上資產價值確認的方法分別是歷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可變現凈值法、現值法和公允價值法,歷史成本法最為簡單和明確,就是由購入資產的支出來確定的價值,適用于購入的資產;而重置成本法適用于盤盈的資產;可變現凈值適用于存貨減值認定;現值法適用于準則特別要求的資產價值確定,主要是涉及有時間價值的資產的折現;公允價值適用于準則特別要求的資產認定,如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模式下的投資性房地產等,適合有相關公開市場的資產。而融資租賃所對應的租賃物是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固定資產,顯然公允價值法、可變現凈值法和現值法是不太適用融資租賃標的物的價值確認的,因為這三種方法所適用的條件與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屬性不相符。雖然如此,行業內還是有這么干的,知名案例,某金租拿28塊鐘乳石做租賃物,作價5600萬元,這5600萬的價值是怎么認定出來的呢,顯然不會是歷史成本法認定的,最后評估價只值幾十萬元,被法院認定屬于低值高買,認定為借貸行為。歷史成本法是最沒有爭議的,如果能確定租賃標的物最初的購買成本,包括付款憑證和發票等原始的憑證是最沒有爭議的一種確定資產和租賃物價值的方式。

  而資產評估的方法大體可以分為三種: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市場法是以市場同類資產市場價格來確定評估對象的價值;收益法是通過將評估對象的預期收益進行折現;成本法是按照重建或重置評估對象的思路進行評估,根據使用年限估算物理損耗和貶值額。通過以上分析,資產評估也應當采用成本法的原理來對租賃標的物進行評估才更為合理。評估報告可以作為我們確認租賃物價值的一種參考,但評估公司所采用的最基本的原始材料同樣可以給租賃公司以一個大概的方向,通過常識判斷評估的價值是否在合理的范圍,如果超出了合理的范圍,那租賃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判斷對租賃物的價值進行確定,不唯評估報告就如同不唯審計報告一樣,是融資租賃業更加立足于租賃物,能夠獨步于金融業的獨門秘籍。

  融資租賃畢竟是一個在實踐中發展的業務,對租賃物價值的認定既有比較保守的一定要有原始購買憑證和入賬對價值進行確認,也有比較奔放的只憑一份評估報告就對租賃物價值進行認定。行業監管目前對此并沒有具體而微的規定,什么樣的租賃物價值確定的方法更適合行業的發展需要時間去檢驗,但縱觀租賃業幾十年發展的歷程,主要是風險原因導致了行業的幾度沉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