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銀保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等部門多次提出要加快不良資產處置。2021年1月7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1〕26號)(簡稱《試點通知》),啟動對公不良貸款單戶轉讓(簡稱“對公單戶轉讓”)和個人不良貸款批量轉讓(簡稱“批量個人轉讓”)試點,并指定銀登中心作為唯一試點平臺!对圏c通知》印發兩年來,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試點工作平穩有序開展,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應。

  2022年12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第二批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2〕1191號)(簡稱《第二批試點通知》),持續深化不良資產處置政策安排,進一步拓寬不良資產處置渠道。在原試點機構范圍基礎上,本次將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納入試點機構范圍。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第二批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

 。ㄣy保監辦便函〔2022〕1191號)

  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1〕26號)印發后,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試點工作平穩有序開展,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應。經商財政部,現就下一步不良貸款轉讓試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原試點機構范圍基礎上,本次將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納入試點機構范圍;將注冊地位于北京、河北、內蒙古、遼寧、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河南、廣東、甘肅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納入試點機構范圍。

  二、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個人不良貸款后,可參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及其他有關規定,采取訴訟追償、債務展期、重組等多種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再次對外轉讓。受讓后的個人不良貸款風險權重按照《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56號)關于批量收購金融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風險權重的規定執行。

  三、不良貸款出讓方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依法處理個人信息。不良貸款出讓方應在轉讓貸款后采取合理手段及時通知債務人(含擔保人),債務人明確知曉后即可視為已履行告知義務。對于失聯的債務人,可采取公告方式履行告知義務。出讓方應保留可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的材料。

  四、對于參與試點的不良貸款,金融機構可參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資產轉讓成交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進行核銷,并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五、金融機構對公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業務繼續按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執行,并可以在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開展相關工作。

  六、金融機構應在盡職調查、估值等各個轉讓環節,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履行告知義務,確保轉讓工作依法合規、公平公正,堅決杜絕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利益輸送、損公肥私等問題。

  七、金融機構對擬處置的不良貸款,應深入分析形成原因,涉及員工違紀違法問題的,應及時進行責任認定,確保權責對等、問責到人、追責到位,避免一賣了之、高舉輕放等現象。

  八、各銀保監局應加強對轄內試點機構的監管,做好日常風險監測,督促金融機構落實試點工作各項要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區別情形,暫停其業務開展、對有關金融機構和人員采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次試點實行期限暫定自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1〕26號)施行期限同時延長。

  十、本通知未說明的其他轉讓試點工作要求,繼續按照《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1〕26號)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