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制定發布《重慶市商業保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建立了ALERT(預警)評級體系。
今(20)日,圍繞《辦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ALERT評級體系是什么等問題,市金融監管局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制定《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監管評級是金融業非現場監管的重要內容,在整個監管流程中處于核心環節和基礎性地位。為全面評估我市商業保理公司的經營管理與風險狀況,完善商業保理公司分類監管和同質同類比較,合理配置監管資源,促進商業保理公司持續健康規范發展,按照《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5號,以下簡稱《通知》)等有關規定要求,市金融監管局制定出臺了《重慶市商業保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
《辦法》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一是依法制定!掇k法》嚴格遵循《通知》等文件精神,依法依規按照我局職能職責和權限范圍制定。二是全面評估。在監管評級要素的設置方面,采用了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總量與結構相結合、創新與規范相結合,充分考慮商業保理公司的內部管理水平、風險狀況、合規情況、經營發展、信息科技等實際情況進行全方位評價。三是分類監管。結合監管評級結果,對A至E五個等級的商業保理機構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督措施,并建立監管評級通報和共享機制。
《辦法》建立了ALERT評級體系包括哪些要素?
《辦法》中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Administer)、合規情況(Legal)、業務發展及經營成果(Expand)、風險管理(Risk)、信息科技管理(Technology),共5項評分要素,每個要素的首字母共同構成了“ALERT”(預警),所以稱之為“ALERT評級體系”,以期監管評級結果對公司經營發展起到“預警”作用。
《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辦法》共五章共二十三條。第一章是總則,說明了制定的目的、基本原則、適用對象和職責分工等。第二章是評級要素和評級方法,主要對評級指標、等級劃分、評級調整等進行了明確,行業監管評級結果分為ABCDE五個等級,從A到E逐級降低。第三章是評級程序,劃分了機構自評、監管信息收集、監管初評、監管復審、檔案歸集等五個環節。第四章是評級結果運用,包括評級結果公布、監管分類施策、問題整改落實等。第五章是附則。
《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市級相關部門、各區縣(自治縣)地方金融工作管理部門、商業保理公司在法律依據、條款內容、文字表達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建議和意見,我們根據公眾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和有效修改。
監管評級結果將如何使用?
監管評級結果作為對各家商業保理公司的綜合評價,是監管部門科學制定監管規劃、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有效實施監管措施的主要依據!掇k法》明確,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監管評級結果依法采取相關監管措施和行動,對商業保理公司實施分類監管措施,并建立監管評級通報和共享機制,除及時向商業保理公司、區縣金融工作管理部門通報外,可視情況向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有關金融機構、主要股東等單位通報評級結果,并以適當方式和渠道向社會公布。
各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保稅港區金融工作管理部門,市商業保理行業協會,各商業保理公司:
為全面評估商業保理公司的經營管理與依法合規情況,加強商業保理公司分類監管和同質同類比較,合理配置監管資源,促進行業持續健康規范發展,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2019〕205號)等監管制度要求,我局制定了《重慶市商業保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重慶市商業保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
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
重慶市商業保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評估商業保理公司的經營管理與風險狀況,加強商業保理公司分類監管和同質同類比較,合理配置監管資源,突出供應鏈產業鏈金融服務特色,促進商業保理公司持續健康規范發展,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5號)等監管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重慶市轄區內依法設立且開業時間已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的商業保理法人機構。
第三條 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金融監管局)負責組織實施、督導、確定全市商業保理公司的監管評級工作,各區縣(自治縣)金融工作管理部門配合市金融監管局對轄區商業保理公司開展監管評級。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市金融監管局及各區縣(自治縣)金融工作管理部門。
第四條 商業保理公司監管評級是指監管部門根據日常監管掌握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按照本辦法對商業保理公司的整體狀況作出評價判斷的監管過程,是實施分類監管的基礎。
第五條 監管評級是商業保理公司非現場監管的重要內容,在整個監管流程中處于核心環節和基礎性地位。商業保理公司監管評級應當在全面、客觀、公平、公正、審慎的前提下進行:
。ㄒ唬┒颗c定性相結合。監管評級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兩大類指標。
。ǘ┛偭颗c結構相結合。監管評級要素中體現整體規模和業務結構,注重橫向、縱向對比,體現差異化評價。
。ㄈ﹦撔屡c規范相結合。支持行業開展產品業務創新,利用金融科技賦能商業保理,與分類監管政策、現場檢查、政策試點、監管激勵等工作有效聯動,提升行業服務能力。
第二章 評級要素和評級方法
第六條 商業保理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合規情況、業務發展及經營成果、信息科技管理五方面內容,以及加分項目。商業保理公司監管評級要素由定量和定性兩類評級指標組成。
第七條 商業保理公司監管評級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ㄒ唬┰u級要素權重。各監管評級要素的標準權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20%)、風險管理(25%)、合規情況(25%)、業務發展及經營成果(20%)、信息科技管理(10%)。
。ǘ┰u級綜合得分。評級指標得分由監管部門按照各評分標準評估后結合專業判斷確定。評級要素得分由各評級指標得分加總。評級綜合得分由各評級要素得分匯總后獲得。
。ㄈ┰u級結果確定。根據分級標準,以評級得分確定監管評級初步級別和檔次,在此基礎上,結合監管評級調整因素形成監管評級結果。
第八條 商業保理公司監管評級結果根據得分劃分為五個等級。監管評級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A級;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為B級;得分在70分(含)至80分為C級;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為D級;得分在60分以下為E級。
第九條 監管評級從A到E表示機構風險或問題越大,需要監管關注度越高。評級等級對應的含義如下:
。ㄒ唬┰u級結果為A級,公司經營較為穩健,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完善,能夠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風險防控能力較強,經營業績優良,經營服務行為較為規范。
。ǘ┰u級結果為B級,公司經營基本穩健,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逐步完善,基本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經營業績良好,具備一定的風險防控能力。
。ㄈ┰u級結果為C級,公司經營存在隱患,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存在薄弱環節,經營業績一般,風險管控能力一般,需要監管予以關注,采取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
(四)評級結果為D級,公司經營不穩定,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存在較大問題,風險管控能力較差,需要監管重點關注,亟待采取審慎的監管措施。
。ㄎ澹┰u級結果為E級,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存在嚴重問題,可能存在重大風險隱患,需要監管高度關注,亟待采取嚴厲的監管措施。
第十條 對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商業保理公司,監管部門可視情況動態下調商業保理公司監管評級等級,情節嚴重的可直接歸入E級:
。ㄒ唬┪栈蜃兿辔展姶婵;
。ǘ┩ㄟ^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資產管理機構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入資金;
。ㄈ┡c其他商業保理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ㄋ模┌l放或受托發放貸款;
。ㄎ澹⿲iT從事或受托開展與商業保理無關的催收業務、討債業務;
。┗诓缓戏ɑA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ㄆ撸⿲嵤案呃J”“套路貸”和暴力收貸;
。ò耍┻`規變更名稱、股東、注冊資本、董事、監事、高管等有關事項;
。ň牛┨峁┨摷賵蟊砑百Y料;
。ㄊ笆摗薄翱諝ぁ钡冉洜I異常機構;
。ㄊ唬﹪乙幎ú坏脧氖碌钠渌顒。
第三章 評級程序
第十一條 商業保理公司的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評級工作原則上應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條 監管評級流程分為以下5個環節:機構自評、監管信息收集、監管初評、監管復審、檔案歸集。
第十三條 參評機構對照監管評級指標自評打分。
第十四條 監管部門應當全面收集商業保理公司相關信息,為監管評級做好準備。信息收集渠道及內容包括:
。ㄒ唬┥虡I保理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中獲取的數據;
。ǘ┍O管部門開展市場準入、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等掌握的情況;
。ㄈ┍O管文書、信訪投訴核實的情況;
。ㄋ模┢渌块T開展的有關外部審計、巡視、檢查、處罰等情況;
。ㄎ澹┥虡I保理公司內部制度文件、會議紀要、年報等;
。┢渌O管途徑掌握的情況。
第十五條 監管部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監管初評工作,綜合前期信息采集和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有關情況,開展年度監管初評。
第十六條 市金融監管局對初評等級進行監管復審,確定監管評級最終結果。監管復審可視實際情況,要求商業保理公司補充提交證明材料,或請初評單位對打分依據進行補充說明,也可視復評信息對監管初評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年度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后,監管部門應做好相關文件及證明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四章 評級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 市金融監管局建立監管評級公布和共享機制。年度監管評級結果形成后,應及時向商業保理公司、有關區縣金融工作管理部門公布,可視情況向相關金融機構、主要股東等單位公布評級結果,并可以適當的方式和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監管評級結果應當作為衡量商業保理公司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和風險管理能力,分類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和行動的重要依據。
。ㄒ唬⿲ΡO管評級為A級的商業保理公司,以非現場監管為主,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業務數據,視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在創新業務試點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
。ǘ⿲ΡO管評級為B級的商業保理公司,加強日常非現場監管分析,通過走訪、會談和調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經營狀況,并保持一定的現場檢查頻率,及時發現公司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督促其持續改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
。ㄈ⿲ΡO管評級為C級的商業保理公司,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頻率、深度,密切關注公司存在的薄弱環節,必要時約談“三會一層”有關人員,督促公司采取措施改善經營管理、積極化解風險,依法對業務活動等采取監管措施。
。ㄋ模⿲ΡO管評級為D級的商業保理公司,給予高度、持續監管關注,全面、及時掌握公司風險、問題情況和變化趨勢,列為現場檢查重點對象,制定有針對性的現場檢查計劃,增加與“三會一層”有關人員的監管會談頻次,建議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經營狀況、降低風險水平,可根據違規情況調整部分業務。
。ㄎ澹⿲ΡO管評級為E級的商業保理公司,加大監管力度,可實施更加嚴格審慎的監管措施,視情節嚴重程度采取風險提示、督促整改、約談高管或建議調整高管、列為現場檢查重點、調整業務范圍等監管手段,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采取風險處置措施。
第二十條 監管部門按機構建立監管評級臺賬,對監管評級中發現的問題,可通過風險提示、約見會談、督促整改等監管措施,推動問題整改落實。加大監管評級結果運用,將整改落實情況納入下一年度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市金融監管局可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及監管規定,結合實際適時修訂完善本辦法,推進年度監管評級和分類監管制度化、規范化、長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