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屆中國國際金融論壇于2022年12月15日上海召開,上海國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孫超波出席并發表演講。

  孫超波在演講中談及目前融資租賃轉型涉及到監管轉型和業務轉型,并對融資租賃定義及相關權利義務、租賃標的物的功能、法律法規等做了深入分析。

  一、融資租賃行業監管轉型和業務轉型強勢落地

  2018年4月20日,融資租賃行業轉隸銀保監會監管,行業監管迎來轉型。截至2021年末,全國融資租賃公司注冊數量為11917家。廣東、上海、天津是融資租賃公司數量排名前三的地區,三地融資租賃公司占比超過70%。2019年至今,在銀保監會的領導下,各地融資租賃公司不斷出清。截至目前,全國各地共清理經營異常的融資租賃公司3000余家。而據初步統計,全國有超過70%的融資租賃公司處于空殼、停業狀態,預計這一清理工作還將持續下去。以上海為例,上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已公布4批共1497家經營異常融資租賃公司,意味著上,F有2222家融資租賃公司中,僅有約725家處于正常經營狀態。初步測算,清理工作完成后,全國有實質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不足4000家。

  除了監管轉型外,融資租賃業務也迎來轉型。目前,七成的融資租賃資產規模來自于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類融資租賃項目。盡管限制的是以政府隱形信用背書的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類融資租賃項目,但在執行過程中,似乎只要是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類融資租賃項目,無論是否以政府隱形信用背書,均不被允許。

  2022年2月(公開日期2022.11.29),銀保監會印發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2〕12號),作為租賃物的構筑物,須滿足所有權完整且可轉移(出賣人出售前依法享有對構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且不存在權利瑕疵)、可處置(金融租賃公司可取回、變現)、非公益性、具備經濟價值(能準確估值、能為承租人帶來經營性收入并償還租金)的要求。嚴禁將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橋梁、壩、堰、水道、洞,非設備類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以及被處置后可能影響公共服務正常供應的構筑物作為租賃物。嚴禁以明顯不符合上述標準、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構筑物作為租賃物。

  二、對融資租賃定義的解讀及相關權利義務的劃分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我們應準確劃分相關權利義務。

  首先,購買租賃物由承租人決策,承租人對本決策承擔全部責任!俺袚控熑巍本唧w體現在任何與租賃物相關的商務條款和技術條款的不成就和缺陷,均不能作為拒付租金的理由;同時,無論租賃期長短,在租賃期結束時承租人要付清購買租賃物的全部價款及其融資成本。

  其次,凡與占有和使用租賃物相關的稅收政策和行政許可的主體均應當是承租人,而不應當是出租人。如在飛機進口關稅減免、科研設備進口關稅減免、其他設備設施進口關稅的減免、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等方面,出租人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前述租賃標的物時,應當視為出租人擁有以上稅收減免與行政許可,而不應當苛責出租人也要獨立擁有前述稅收減免和特別行政許可資質。

  三、對租賃標的物功能實證研究及對逾期處置意義的理解

  租賃標的物有兩大功能:合規功能與擔保功能。合規功能重點在于要搭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載體、缺少就是非法經營,具體體現在實物不能虛構、價值不能虛構。而租賃標的物同時還具有擔保功能,具體體現在如果承租人無法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變賣租賃物用于抵債。在準確認識到租賃標的物兩大功能后,我們可以打開思路將很多固定資產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在租賃期間,出租人既擁有物權、也擁有債權;出租人最終目的是放棄物權,實現債權。當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導致出租人實現不了債權時,出租人才主張收回租賃物。擔保包括保證、抵押、質押和留置等,租賃物和抵、質押物等共同承擔著物權的擔保功能。在承租人不能按時支付租金或者不能償還到期全部租金時,擔保人負有代承租人償還全部已到期債務的無限連帶責任。

  四、對租賃標的物規定的解讀及合規性原則的確立

  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為載體。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

  該條法規涉及到三項重要定義:固定資產、構筑物以及公益性項目。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同時,固定資產一般包括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等。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

  而構筑物根據定義,指的是為某種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們一般不直接在其內部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的工程實體或附屬建筑設施,例如:橋梁、堤壩、(紀念)碑、圍墻、招牌框架、水泥桿等。

  最后,公益性項目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那么,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認識到可轉移、可處置、具備經濟價值的構筑物是可以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相對地,不可轉移、或不可處置、或不具備經濟價值的構筑物無法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非公益性管網可以作為租賃標的物,公益性管網不可以作為租賃標的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3號、法釋〔2020〕17號)第十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的,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導致承租人不能返還,出租人要求其給予合理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附著、混同于他物的租賃物形態復雜、數量眾多,包括但不限于水庫、碼頭設施、水處理設施、管道、管廊、管網、電力架空線、機站、強電系統、弱電系統、空調系統、電梯等存在于土地上的設備,以及水泥、造紙、發電、冶煉、精密機械等不可拆卸的設備和生產流水線,以此類添附、建設在不動產之上的設備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仍然屬于租賃合同。但嚴格地說,不可轉移、或不可處置、或不具備經濟價值的設備應當除外。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條: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那么根據該條法規,從業者應首先確認有沒有租賃物,是否存在虛構租賃物的真實性的情況(包括純粹沒有租賃物和冒充租賃物兩種情況)或是否存在虛構租賃物標的原始所有權人。其次,應確認租賃物價值。區分租賃物的現在值和未來值,只有現在值才決定融資額多少,未來值不決定融資額多少,F在值的確認可在賬本凈值或評估值中任選一種,融資額不能超過租賃物的現在值,否則就有虛構租賃物價值的嫌疑。未來值不決定融資額多少,但未來值的保值性和可變現性決定第二還租來源的可靠性。

  以上是我對這幾個問題的探討。在轉型趨勢下,我們從業者應該擁抱監管、深化開拓。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