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2年11月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關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初審名冊公告,北京恒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入選三級破產管理人名冊。

  2022年11月28日下午,恒都破產專業委員會在上海分所舉辦了“恒都破產業務第一次學習會”,為本月即將承接破產案件做足充分準備。

  筆者主要專注于融資租賃業務領域,察覺到融資租賃與破產兩大業務的交匯點,即破產融資租賃債權的申報與租賃物的取回問題,長期疏于關注尚處于空白狀態,因此作為恒都上海分所律師,有責任盡快將破產程序中涉及的融資租賃債權申報與租賃物取回的法律流程做出詳盡梳理。

  探討

  一、識別融資租賃債權

  對債權人所申報的融資租賃債權,進行判斷,是否構成融資租賃債權。

  如果構成融資租賃債權,則直接進入下一步流程“二、確定租賃物取回時點” 。

  如果不構成融資租賃債權,則原則上依照其所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實務中,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情形,常見有構成租賃(經營租賃)、借款(借貸)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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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成租賃(經營租賃)法律關系的,依照合同約定確定人民法院裁定破產清算之日止的逾期租金及利息,申報為破產債權。

  同時,由出租人行使取回權,將租賃物取回;即使出租人未行使取回權,租賃物所有權仍屬于出租人,不得列入破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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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成借款(借貸)法律關系的,依照合同約定確定人民法院裁定破產清算之日止的逾期本金及其利息,申報為破產債權。

  同時,貸款人對“租賃物”不享有任何物權權利,“租賃物”列入破產財產。

  二、確定租賃物取回時點

  作為破產管理人,應關注租賃物的現時狀態并征詢出租人是否行使租賃物取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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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經取回租賃物

 破產清算日之前,出租人已經將租賃物依法取回的,依照融資租賃合同解除處理。不涉及破產程序,但處理結果確定的債權,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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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取回租賃物

  破產清算日之前,出租人未行使融資租賃法律關系項下的租賃物取回權;在破產清算日之后,出租人作為債權人,向破產管理人要求行使破產法律關系項下的租賃物取回權的,則進入直接下一步流程“三、確定租賃債權總額”。

  雙方先確定租賃債權總額,再確定租賃物價值。以租賃債權總額,扣減租賃物價值后的余額,作為破產債權進行申報。同時,租賃物所有權歸屬于債權人(出租人),或者由債權人(出租人)取回,或者在確定租賃物價值時已經拍賣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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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要求取回租賃物

  破產清算日之前,出租人未行使融資租賃法律關系項下的租賃物取回權;在破產清算日之后,出租人作為債權人,向破產管理人僅僅要求申報破產債權,并不行使破產法律關系項下的租賃物取回權,則雙方只依照流程“三、確定租賃債權總額”,確定租賃債權總額。

  以該租賃債權總額,作為破產債權進行申報。同時,租賃物所有權歸屬于破產人(承租人),由破產管理人將租賃物列入破產財產。

  注意:該情形破產管理人應當明確提示債權人(出租人)有權取回租賃物,如果債權人(出租人)確定不行使租賃物取回權的,應當要求債權人(出租人)出具書面聲明,聲明在之后的破產程序中,破產債權不能得到全部清償時,也將放棄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權利。

  三、確定租賃債權總額

  融資租賃債權通常包括如下幾部分,需要分別確定,加總計算得出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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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債權組成部分的租金,由兩部分構成:

  1.逾期租金。從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起租日開始,至人民法院裁定破產清算之日止,尚未支付的租金,稱為逾期租金,作為租賃債權組成部分;

  2.未到期租金。從人民法院裁定破產清算之日開始,至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期滿之日止,因未到期尚未支付的租金之和,稱為未到期租金。

  如果債權人(出租人)行使租賃物取回權,則未到期租金轉化為下述“(三)解約損失”,作為解約損失計入租賃債權組成部分;

  如果債權人(出租人)明確放棄行使租賃物取回權,則未到期租金作為租賃債權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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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僅只有上述“(一)租金”之中的“1.逾期租金”,才需要計算逾期利息;而上述“(一)租金”之中的“2.未到期租金”,不需計算逾期利息。

  計算逾期利息的利率,依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確定。

  由于“1.逾期租金”是由多期逾期租金組成的總和,因此計算逾期利息,應當按照每期逾期租金的逾期天數分別計算加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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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債權人(出租人)明確放棄行使租賃物取回權,則會產生融資租賃合同的解約損失,應當作為租賃債權組成部分。

  解約損失,是從人民法院裁定破產清算之日開始,至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期滿之日止,因未到期尚未支付的租金之和,也就是上述“(一)租金”之中的“2.未到期租金”。

  因此該部分租賃債權其金額是確定的,只是不同情形下,名稱不同而已。債權人(出租人)行使租賃物取回權時,稱為解約損失;債權人(出租人)不行使租賃物取回權時,稱為未到期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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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購價款完全取決于融資租賃合同中,是否有約定。但留購價款是否作為租賃債權組成部分,取決于債權人(出租人)是否行使租賃物取回權。

  債權人(出租人)行使租賃物取回權時,留購價款不作為租賃債權組成部分;債權人(出租人)不行使租賃物取回權時,留購價款作為租賃債權組成部分計入。

  四、確定租賃物價值

  是否需要確定租賃價值,也取決于債權人(出租人)是否行使租賃物取回權。

  債權人(出租人)行使租賃物取回權時,需要確定租賃物價值;債權人(出租人)不行使租賃物取回權時,則無需確定租賃物價值,直接跳過該流程,進入下述“五、確定破產債權與租賃物歸屬”。

  確定租賃物價值可以選擇如下幾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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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管理人與債權人(出租人)共同委托拍賣行,將租賃物以競價方式進行處置。所得價款作為租賃物價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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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管理人與債權人(出租人)共同委托評估機構,對租賃物進行價值評估。以評估價格作為租賃物價值金額。同時,債權人(出租人)將租賃物取回,并取得租賃物的完整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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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商確定租賃物價值分兩種情形:

  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已經作出事先約定。這種情形下,雙方即可直接依照約定,確定租賃物價值;如一方有證據認為依照約定確定的租賃物價值,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或者拍賣租賃物。

  2.雙方直接協商確定價值。這種情形下,雙方可以參照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法等法律規定中,有關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的規定,協商確定租賃物價值。協商不成,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或者拍賣租賃物。

  五、確定破產債權與租賃物歸屬

  有關破產債權最終金額的確定和租賃物所有權的最終歸屬,分為兩種情形:

 。ㄒ唬﹤鶛嗳耍ǔ鲎馊耍┥陥笃飘a債權時,要求行使租賃物取回權的,以逾期租金、逾期利息、解約損失之和,扣減租賃物價值后的金額,作為破產債權進行申報。

 。ǘ﹤鶛嗳耍ǔ鲎馊耍┥陥笃飘a債權時,放棄行使租賃物取回權的,以逾期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留購價款之和,作為破產債權進行申報。租賃物所有權歸屬破產人(承租人),由破產管理人將租賃物破產財產范圍內,進行處置。

  結語

由上述流程可以看出,在破產程序中,融資租賃債權的申報金額和租賃物的取回,分為兩種不同情形,而且完全由債權人(出租人)單方選擇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