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汨羅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2015年,夏某向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申請車輛融資租賃。根據合同約定,被告融資租賃的本金總額為 34680元,租期為36期,月融資租賃費用為 1310.95 元。同時,雙方在合同中對融資租賃模式、租賃物所有權轉移、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該公司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但夏某支付 23 期租賃費后,未再繼續支付剩余租賃費用。經多次協商未果,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夏某支付融資租賃費用 17042.19 元和罰息。
承辦法官收到案卷后,仔細研究案情,第一時間與原告公司進行充分溝通、傾聽訴求。由于疫情,被告無法到達現場,法官充分利用“線下+線上”的方式,通過與雙方當事人深入溝通,被告主動向法官表達了調解意愿。法官抓住契機,一方面向原告宣講相關政策文件精神,一方面建議原告充分考慮近幾年疫情所帶來的影響,原告最后表示,愿意作出最大讓步,自愿放棄罰息。被告當即表示會盡最大努力盡快還清剩余費用。
開庭當天,身在外地的被告托朋友來法院向原告轉交了所有租賃欠款,原告收到現金后,向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書。至此,雙方矛盾糾紛得以順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