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前期部分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存在以融物為名變相開展“類信貸”業務、虛構或低值高買租賃物、變相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問題,做出細化監管要求。

  該《通知》的印發時間是2022年2月,首句明確“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巡視整改要求”。2022年2月22日,中央巡視組曾向銀保監會黨委反饋巡視意見時,對金融租賃公司提出兩點意見,一是督促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機構持續改善產業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融資環境;二是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與融物的功能定位。

  已有不同地區的金融監管機構要求當地金融租賃公司對涉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情況進行排查,禁止開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業務?梢,在該通知正式對公眾發布前,相關排查和整改工作或已在有序推進。

  《通知》強化了構筑物作為租賃物的適格性監管,嚴禁將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橋梁、壩、堰、水道、洞,非設備類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以及被處置后可能影響公共服務正常供應的構筑物作為租賃物。

  從合規方面看,須由財政相關資金參與建造的構筑物,如違規作為租賃物,通過金融租賃公司“買入”后出租,租入方實則是在變相舉債融資,涉嫌觸碰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監管紅線。根據我們統計,截至2022年11月,在監管對金融租賃公司出具的12張罰單中,明確租賃物不符合監管規定或租賃物所有權存在瑕疵的情況涉及5張罰單,另有1被處罰系違規為地方政府項目提供融資安排。

  具體而言,金融租賃公司業務定位“融物”,是設備投資領域中銀行信貸之外最重要的融資提供方,可以滿足承租人在設備購置、盤活資產等方面的需求。各行業中成熟的設備通常具有較為公允的市場價值,價格透明度較高,是金融租賃公司“融物”業務開展的重要基礎。但構筑物的屬性與設備不同,從產權到價值等,都難言具備“融物”基礎,甚至可能會滋生低值高買租賃物等情況。如果只是以租賃的名義,實際將構筑物變相“抵押”融資,則偏離了金融租賃公司原本的業務定位,也即通知中所說的以融物為名變相開展“類信貸”業務。

  不過整體而言,中國金融租賃公司絕大多數系中央或地方金融機構以及地方控股型國企的下屬子公司,主營主業定位清晰,業務發展資源良好,應在自身業務領域深耕挖潛。

  金融租賃公司作為非銀持牌金融機構,由銀保監會參照銀行相關監管要求進行管理,近年來監管體系逐漸完善。本次《通知》要求分步壓降構筑物租賃業務,對相關業務占比較大的金融租賃公司或會形成一定壓力。從披露經營情況的部分金融租賃公司業務分布看,涉及公共事業類的業務規模占比在百分之十幾到幾十不等。

  此外,本次《通知》更進一步提出,引導金融租賃公司立足主責主業,主動對接新發展格局需要,在先進制造業、綠色產業、戰略新興領域等方面尋找業務切入點,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目前,從披露的行業情況統計來看,截2021年末,行業綠色租賃資產規模2114.07億元,戰略性新興產業租賃資產余額3753.88億元,分別大約占租賃行業資產規模的6%、11%。從近年來金融租賃公司的發債募集資金用途看,已有部分發債主體在募集說明書中明確將資金?顚S糜诃h保、節能、清潔能源和清潔交通等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的綠色項目新投放,主動接受公眾監督。

  這是金融租賃公司支持實體經濟的良好舉措,也期待金融租賃公司廣泛對接綠色產業、和先進制造業、戰略新興領域企業,進一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